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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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9-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学院,10354。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梁林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平湖校区地处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学生在完成一年的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进行专业分流,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专业分流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嘉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具体计划和专业详见《嘉兴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专业分流时,不得分流至受限专业。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部分本科专业对除浙江省、上海市以外的考生设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一)英语专业要求105分(含)以上;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

    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录取中因考生单科受限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上海市:同分考生按照考生位次先后进行录取,考生位次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排序规定执行。学校对面向浙江和上海的招生专业(专业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专业大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专业大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与填报专业不符的,学校均予以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浙江省执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所投档专业(专业大类)进行录取。

    上海市执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剔除加分),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分数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其中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为准,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按照《嘉兴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嘉兴学院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激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的激励、资助措施。

    (一)学校设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0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可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

    浙江省:高考投档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60分(含);

    上海市: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高考总分名次号列上海市前5%;

    山东省、海南省、天津市、辽宁省、广东省: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高考总分名次号列所在省文科前3%或理科前5%;

    其他省份: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文科第一批次分数线40分(含),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45分(含)。

    (二)学校设陈省身学生奖,陈省身奖为嘉兴学院最高荣誉称号;学校学生奖学金设学习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优胜奖学金、实践服务奖学金等五类,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40%左右。

    (三)为贯彻“最适教育,最佳发展”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多元化成才需要,学生在一年级、二年级阶段均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见《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四)学校助学金有福慧慈善奖学金、吴明福助学金、丰跃奖学金、罗尔思奖学金、扳鞍奖学金、中房助学金、嘉兴市慈善助学金等,同时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五)学校设立了多个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成绩优异者赴美国新泽西城市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大学、西密苏里大学、英国坎布里亚大学、普利茅斯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埃迪斯科文大学、日本中部大学、秋田大学、冈山商科大学、韩国加图立关东大学、白石大学等世界名校交流学习,并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zjx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zjx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3-83640000

    传真:0573-83642036

    QQ咨询号码: 248810354

    招生微信号:zjxuzs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

    邮编:314001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嘉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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